担保模式创新若干基础问题的规律性思考

创建时间:2023-05-25 浏览次数: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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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年初,疫情爆发,世界因此而巨变。人类意志的任性被迫收敛,更加尊重科学、敬畏规律,反之都或将遭受惩罚。联想我国担保行业发展也不例外,过去因一些违反规律做法也付出了沉重代价。抗疫情、保经济,担保行业积极行动,国家融担基金在顶层设计上回归担保本源,从担保准公共产品属性出发,遵循规律而重构担保新模式,引领行业担保模式的“革命性创新”。各地担保机构纷纷响应,创新出多种多样的担保新模式、新产品,服务实体企业抗疫情和复工复产,赢得社会各界肯定和赞誉。同时,在担保模式创新中也触碰到担保行业一些基础性问题,如银担风险责任如何分担?担保机构作用如何重新定位?担保费如何风险定价?等等,引发业内外人士对这些基础问题的思考和议论。
       笔者从业担保二十余年,历经担保机构运作、担保行业管理,参与过担保行业政策顶层设计,对担保行业发展规律和模式做过一些思考和研究,也一直在关注国家融担基金顶层设计创新动向并及时付诸实践,取得了一些突破和成果,也遇到了一些困惑,因而不得不再度对担保行业模式一些基 础问题作规律性的深度思考。笔者从回归本源、尊重科学、敬畏规律出发,把自己一些新认知和再思考与业内同仁分享,冀抛砖引玉,激发共鸣与批评,加深对担保行业规律的理性认知,促进担保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银担合作业务风险,如何科学合理分担?回顾传统担保模式由来,过去银担合作主流模式是担保机构承担100%连带责任,它最初就是直接套用了银行贷款的非专业机构的零散担保习惯方式,单个担保机构没有选择权,也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为什么是这样。现在总结看来,前些年大批担保公司倒闭与此模式是否相关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没有尊重规律的必然代价。业内对风险分担问题不乏呼吁,但因为缺乏顶层制度设计支持一直得不到解决。

回归本源,银担合作的贷款担保业务,其风险主要是银行交易对手违约的信用风险。担保的主合同交易者——银行持牌经营,必然具备评估和控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基本合格能力,也有风险拨备和体现风险定价浮动利率的制度安排,故可以且应该承担相当部分风险。担保机构担保作为贷款交易的从合同,应当是主合同交易风险的次位承担者,与民法典草案将保证担保方式无约定的推定由“连带保证”改为“一般保证”的原理相同,故担保机构只能分散降低一部分与担保费相关对应的贷款正常预期风险,而不应该也没有能力兜底贷款交易的全部风险。

总结过去教训,从担保机构看,一方面担保费在政府或严或松限制下,比较国内担保期权定价模型研究成果的标准,远低于传统担保风险定价水平;另一方面因为担保风险实际暴露滞后于感觉,担保机构事前很容易盲目自信、超越自身能力而承担贷款全部风险,使风险与收益严重失衡。从银行看,一方面孤立地以短期单笔贷款来评估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是没有问题的,于是银行对客户风控意识容易麻痹休眠而使风控资源失效,变相增大贷款风险;另一方面担保机构对多笔业务、多家银行且多年持续地进行贷款担保,尽管银行有基于过去业绩经验的授信额度机制控制,但仍然难以阻挡担保机构超负荷担保的风险积累。担保风险暴露一旦爆发,担保机构破产,风险回归银行,此类案例甚多。

银担风险如何科学合理分担呢?从理论上分析,首先要考量银担各自风控能力,按社会分工原理应该“能者多劳”,国家融担基金“总对总”模式就有这层含义;其次要考量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的风险定价,风险应当按收益大小分配才合理,国内诸多专家发表的贷款利率定价模型和担保期权定价模型可以参照。笔者认为,国内担保行业发展二十多年,大部分担保机构风控能力应该与银行相当,故 5:5 分担合理且在广东有实践案例,也有银担 1:9 分担;若再考虑到国家对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定位及其政策鼓励,借鉴国际经验和现有担保费率标准,银担大约按 3:7 分担正常风险比较合理,异常风险银行自担。

所谓“正常风险”,即指某类贷款业务在银行风控资源正常发挥作用效率下出现的“预期不良率”,犹如汽车正常的定额油耗,通常可以参照银行业不良率全国平均水平确定;反之,超过贷款“正常风险”或“预期不良率”,称之为“超预期不良率”或“异常风险”,出现异常风险可视为银行风控资源某种程度的“失效”,该风险不应该由担保机构承担。按国家融担基金〔2019〕14 号、〔2020〕23 号文件精神,实际操作的正常风险预期不良率可以根据具体银行历史不良率水平在 3%-5% 之间由银担双方谈判决定。

这样银担合作的担保新模式,接近国际模式做法,可以实行批量化操作,引入银行竞争机制,大大提高业务效率、降低担保机构操作成本,显著增加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信心和风险容忍度,有效改善融资环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业内多称“批量化担保模式”。

担保机构作用和地位,关键要看担保服务的使用价值如何体现?

批量化担保模式创新,的确颠覆了传统担保思维模式,是一种“革命性”创新,但实践中却质疑声不断。一方面,银行界人士对比传统担保模式 100% 责任兜底,批量化担保模式的正常风险要分担,异常风险又设代偿上限,甚至把对贷款组合池整体代偿上限,套在单笔贷款担保上计算担保分险值,质疑担保作用在哪?稍稍客观回顾一下就会发现:在传统担保模式下,过去倒闭的担保机构因超负荷担保已把风险归还给银行了,现在存活的担保机构大多数已在收缩传统担保规模而转型低风险业务担保。另一方面,担保业内人士也有质疑声,客户数量增多但粘性下降、担保人对单笔贷款担保话语权降低、尽调硬功夫使不上劲等,也质疑担保机构地位在哪?其实传统模式的担保机构地位,就像角斗士“血染沙场”赢得掌声一样,风险代价昂贵而惨烈,不可持续。

回归本源,担保服务作为一种有偿使用的商品,之所以存在于多国市场久矣,必有市场需求;究其原因,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一般商品内部矛盾所致,即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在时空上分离,导致商品交易风险;银行贷款作为一种货币商品,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在时空上分离程度更大,因而风险也更大。为了规避交易风险,促进市场交易,市场对担保商品至少产生三大使用价值需求:为合同义务人增信,为合同权利人分险,为政府提供高效政策工具。所以,担保需求及其使用价值具有长期性,将与市场经济长期共存,任何短期行为都是违反担保经营规律的。担保合约作为市场交易的从属性交易,具有期权性、虚拟性、或有性等无形特征,担保机构以无形资产运作为主,经营信用、管理风险,担保资本不是最核心竞争力因素,担保使用价值将随持续经营时间而递增。

首先,看担保的增信使用价值变化。一是批量化担保模式的担保增信对象,是由银行合格客户集合边界以外的零星次级客户个体,变成银行扩大边界后的合格客户集合的整体;二是担保增信单个客户效果,由担保人自主把控变成担保人复核或推荐,由作用明显变成作用不明显;三是利率与担保费率的定价,由各自基本独立定价变成较高关联性定价;四是增信收益能否覆盖风险,由不确定变成可以精算。同时,融资环境明显改善、客户融资成本明显降低、担保服务面更宽、担保业务规模更大。

其次,看担保的分险使用价值变化。在批量化担保模式下,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控制在正常风险预期不良率 3% 或 5% 以内,是一个大概率事件。银行如果会少上浮 1-2 个百分点利率给客户作为担保费,按银担 3:7 分担比例、5%正常风险预期不良率容忍度测算,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基金政策,可以消化银行小微贷款正常风险不良资产的 70%,即 5 个百分点不良率中的 3.5 个百分点,使银行实际不良率从 5% 降低至 1.5% ,这相当于银行在表外间接花费很小成本就建立一个连接政府担保政策补偿的风险拨备账户,显著增加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信心和风险容忍度。可见批量化担保模式下的担保分险使用价值意义仍然很大,而且可以长期持续。

最后,看担保的政策使用价值变化。批量化担保新模式,更能体现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担保机构更像政府政策受托管理人,以自担部分风险责任为信任基础,审查政策扶持对象条件(包括异常风险客户),评估银行风控体系,用担保合同条款依法排除银行对担保体系的异常风险,用担保法律责任屏蔽政策对银行的法律风险,批量化操作后担保规模更大,政策普惠面更宽,政策基础更稳定持续,政策投入产出效率更高,担保体系(包括政府政策)整体影响力大于单个担保机构影响力。

综合上述对担保的商品使用价值分析可以看出:在批量化担保创新模式下,担保机构及其政策支撑的担保体系,其作用和地位不是减弱而是增强,笔者所知,在广东、江苏、湖南等省均有批量化担保新模式落地。在笔者参与批量化担保模式创新实践的佛山市和云浮市,引入银行竞争机制,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积极性被新模式激发得更高。截至目前,参与佛山融担基金业务合作签约银行有 17 家,参与云浮融担基金业务合作签约银行 5 家,参与佛山创业担保基金业务招投标的银行 12 家、中标 5 家。担保机构由过去站在银行前端被选择,变成现在站在银行后端选择银行,成为担保行 业发展的一个拐点标志。

如何认知、计量和管控担保风险?担保费如何风险定价?

对担保风险的认知、计量和管控,是担保风险定价的基础;而担保风险是一个或有的概率事件,是基于大数总体规律而实现科学计量,进而制定管控策略。担保费定价要素,除了风险定价基础外,还要考虑供求定价、成本定价等多种因素。笔者总结担保行业历史定价方法,融资担保定价模式是在风险达到可控基本标准内的成本定价;非融资担保定价 模式是在风险达到可控基本标准内的供求定价。

首先,要认知担保风险的基本属性和特征,才能更好计量和管控风险。

一是担保机构面临五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管理方法各不相同,信用风险计量是风险定价的基础;批量化担保新模式,数量规模增大有利于风险科学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控投入减少,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管控要求更高,担保机构风控资源的人才结构也应该相应调整。

二是担保风险具有矢量特征,像“风力”一样,有大小和方向。多风险变量按矢量加法原则组合的风险可大可小,包括反担保风险组合,风险方向识别至关重要,是独立正交还是反向对冲?是风险计量的质的因素;批量化担保新模式的风险管控重点,从单笔业务风险转向多笔业务组合风险,要特别关注组合风险降低程度以及组合风险内部的单笔风险方向之间的相关性,追求不相关和负相关;客户要尽可能分散分布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地域;不能取消反担保措施,因为保证反担保不仅有反向对冲风险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具有事前风险测试作用。

三是担保风险具有矢量场特征,像磁场分布一样,不同位置域的组合风险方向及其概率密度大小是不一样的,风险度大至“风口”,小到“避风港”;批量化担保新模式的担保风险分布,由过去均匀分散分布在每笔担保业务上且概率密度较小,变为现在密集分布在风险组合池的底部(代偿上 限以内)且概率密度较大;担保机构风控资源投放的主战场,应该从客户风险方向调整到银行风险方向;担保机构还应该把自身担保规模总风险,按照“水密隔舱”原理配置到众多不同时空间的组合贷款风险池,风险低的多配置、反之少配置,成为风险结构调整和管控的主要策略。

其次,要研究科学合理计量风险的模型和方法,为风险定价奠定基础。

一是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和现代大数据条件,研究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形成快速评估客户风险等级分布结果。

二是利用国内现有研究成果,深入研究担保期权特点,包括反担保期权研究,利用期权定价理论和模型计量在不同担保条件下的担保价值巨大差异,从而科学合理确定担保收费标准和反担保费用支付标准,用市场经济手段增加反担保而降低担保风险。许多反担保措施根据经验判断很有意义,也不增加反担保人风险和成本,如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存在交易信息对称和反向对冲措施,由于没有付费惯例和标准一直难以落实。

三是掌握风险计量和风险定价的相对比较方法,针对市场已经存在的类似融资担保产品交易模式,如保证保险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等,就笔者所知其收益风险性价比远高于传统融资担保模式,参照其风险和收费关系而进行相对比较的风险计量、风险定价,可行性和说服力较强。

最后,关于合理确定担保费定价的思考。

一是要客观评价传统担保模式的担保费定价是偏低的。回顾过去担保费定价模式,基本是按照“国办发〔2006〕90 号”文件规定,以贷款基准利率一半为基准担保费率,然后按担保项目风险大小上下浮动 50% ,年担保费率大约在 1.5%-4.5% 之间,平均 3% 左右,对应 100% 连带担保风险度显然偏低,2018 年全国平均担保代偿率为 3.74% ,按担保期权定价模型测算担保费率应该在 5% 以上,故传统担保收费难以覆盖风险,众多担保机构破产即是证明。

二是要精准定位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的措施,担保费在实体企业融资成本中占比大约只有 20% ,银行贷款利息、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约占 80% 。过去政府部门要求降低融资成本,首先定位是降低担保费,其实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银行利率定价早已市场化,银行业主导的市场融资成本水平就像“海平面”,挖去“一瓢”本来就很少的担保费,很快被银行利息费用增加所“淹没”。

三是考虑风险定价原则,降低担保风险度和风险准备金。担保风险成本是传统担保模式的主要成本,批量化担保模式为担保风险降低提供前所未有的机会。因此,批量化担保业务的风险准备金,应该按照担保机构实际承担风险比例相应降低。如果风险定价机制充分实现,担保收入扣除直接变动费用后的净收入最能反映风险大小。因此,风险准备金可以按照担保净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简单易行、科学合理,因为担保金额大小并不能准确反映担保风险大小。

四是考虑成本定价原则,尽可能降低担保机构各项成本。广义地看,担保机构成本包括:人力成本、经营成本、风险成本、税收成本和资本成本。批量化担保模式的人力成本、经营成本和风险成本,会有所降低;税收成本和资本成本降低,需要国家政策顶层考虑。既然国家已确定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免税决策不缺乏理论依据和政策支撑,建议增值税减免要长期化、法制化,所得税减免也应当尽快实行。资本成本即资本回报,也是担保机构当前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支出因素,涉及“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资本目标如何 落实问题,国资投资参股要降低回报要求,甚至像广东省规定让利于混合制中的市场化资本,这些都需要顶层政策制度安排。

五是要考虑担保收费来源的多元化。按“谁使用受益、谁付费”市场原则,担保的三大使用价值受益者都应该对担保机构付费。小微企业是担保增信受益者,也是主要付费者,通过担保服务合同约定比较容易确定;银行是担保分险受益者,可能是间接让渡了部分利率定价,但处于不确定状态;政府是担保政策工具受益者,受益主要体现在税收增长、就业增加、社保费减支等方面,政府支付担保费主要体现在有限定期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不定期担保费补贴、合约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担保三大使用价值受益者对担保机构的付费、政策和做法等任一因素发生变化,都可以不同程度地影响担保费定价和担保机构持续经营和发展。

(作者:张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