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财金发〔2024〕60 号)

创建时间:2025-03-28 浏览次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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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财金发〔2024〕60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财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切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申报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是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由各地按程序择优选取)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除贷款利息、担保费外,任何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一)政策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贷款利率

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贷款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五)贷款条件

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小微企业应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六)条件证明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提供:

(1)人社部门核发的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包括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有转移就业意愿但尚未实现的农村劳动者);

(2)《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复印件;

(3)结(离)婚证明复印件;

(4)查验《营业执照》的原件,收取复印件(正副本);

(5)《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应提供: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复印件;

(3)结(离)婚证明复印件;

(4)查验《营业执照》的原件,收取复印件(正副本);

(5)《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3.退役军人应提供:

(1)军人复员、转业、退役证明的任意一种;

(2)《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复印件;

(3)结(离)婚证明复印件;

(4)查验《营业执照》的原件,收取复印件(正副本);

(5)《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4.刑满释放人员应提供:

(1)申请人《释放证明书》;

(2)《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复印件;

(3)结(离)婚证明复印件;

(4)查验《营业执照》的原件,收取复印件(正副本);

(5)《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应提供:

(1)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证》复印件,其中留学回国学

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定证明,大学生村官需提供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

(2)《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复印件;

(3)结(离)婚证明复印件;

(4)查验《营业执照》的原件,收取复印件(正副本);

(5)《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应提供:

(1)按照相关文件明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企业开具证明;

(2)《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复印件;

(3)结(离)婚证明复印件;

(4)查验《营业执照》的原件,收取复印件(正副本);

(5)《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7.返乡创业农民工应提供:

(1)申请人外出务工证明;

(2)农村户籍证明;

(3)《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复印件;

(4)结(离)婚证明复印件;

(5)查验《营业执照》的原件,收取复印件(正副本);

(6)《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8.网络商户应提供:

(1)开办“网店”进行工商注册的

①申请人(根据所属人员类别提供所属证明证件);

②《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复印件;

③创业项目说明;

④近三个月支付平台收支明细;

⑤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

⑥近三个月物流发货汇总表等证明材料;

⑦查验《营业执照》的原件,收取复印件(正副本);

⑧结(离)婚证明复印件;

⑨《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2)未进行工商注册的

①申请人(根据所属人员类别提供所属证明材料);

②《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复印件;

③“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

④创业项目说明;

⑤近三个月支付平台收支明细;

⑥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

⑦近三个月物流发货汇总表等证明材料;

⑧结(离)婚证明复印件;

⑨《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9.脱贫人口应提供:

(1)提供在国家乡村振兴局脱贫人口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或本人在微信端登录所在省的乡村振兴局提供的查询信息

(2)《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复印件;

(3)结(离)婚证明复印件;

(4)查验《营业执照》的原件,收取复印件(正副本);

(5)《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应提供:

(1)申请人《户口簿》;

(2)《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或《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或其他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资料;

(3)《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

(4)《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11.小微企业应提供:

(1)查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收取复印件;

(2)查验新录用职工(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收取复印件;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盖鲜章的工资表)。

特别注意: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属于贷款对象。从事特许经营的除提供营业执照而外,还需提供相关特许经营许可证。

(七)贷款经办流程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可通过线下申请和线上申请两种方式。

1.线下申请流程

(1)个人贷款申请人向创业所在或户籍所在(非本市户籍创业人员向创业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审核后,报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将《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及相关资料递交区(市)县指定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担保公司或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和承办银行按照相关协议要求承诺担保和发放贷款。(网络商户向创业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后,按现行程序办理)

(2)小微企业向注册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省、市注册的小微企业向经营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复核后出具《小微企业吸纳持证人员认定证明》(见附件2),企业持该证明向金融部门申请办理贷款,办理贷款程序按金融部门贷款相关程序办理。

2.线上申请流程

贷款申请人可通过人社部门认可的线上平台端口进入提交贷款申请。

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政策

(一)担保方式

各区(市)县要用好用活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

1.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指定公共服务机构管理的,由公共服务机构按照资金存放管理和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专账核算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同一家资金存放银行只能开设1个专用存款账户),并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担保基金和资金存放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担保基金放大倍数、担保基金运作方式及流程、担保基金风险管理机制、各方职责等,由资金存放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委托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由受托担保机构按程序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并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担保基金和资金存放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担保基金放大倍数、担保基金运作方式及流程、担保基金风险管理机制、各方职责等,由资金存放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各区(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

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鼓励各区(市)县统筹政府性担保机构资源,积极为贷款者提供1%以内的低费率担保,财政部门实施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政策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

(二)担保基金补充机制

1.分担比例

区(市)县应建立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市级财政将根据区(市)县担保基金补充情况给予适当比例资金配套,用于保障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区(市)县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市)县按以下比例共同筹集。

(1)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担保基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市)县按

35:65比例分担;

(2)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担保基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市)县按50:50比例分担。

2.市级配套资金申报拨付流程

区(市)县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本地区补充担保基金相关凭证;市人社局审核后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审核意见,按比例将配套资金拨付区(市)县财政,区(市)县财政收到资金后及时补充担保基金。

(三)反担保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1.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3.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4.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5.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一)贴息标准

因近年来国家政策调整,按贷款发放日期执行差异化的贴息政策,贴息标准具体为:

1.2019年9月28日(含28日)-2020年12月31日(含31日)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的贴息期限内,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级财政承担9%。

2.2021年1月1日(含1日)-2023年2月5日(含5日)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级财政承担9%。

3.2023年2月6日(含6日)-9月30日(含30日)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其中:个人贷款额度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级财政承担9%;2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91%、市级财政承担9%。小微企业贷款额度3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级财政承担9%;300万元以上、4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91%、市级财政承担9%。

4.2023年10月1日起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每季度结息后,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填写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3)、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附件4),依次送区(市)县人社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上级分行(总行)审核。分行(总行)审核无误后,汇总填写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汇总统计表(附件5)、承诺函(附件6)、临时受款账户报批表(附件7),连同各经办银行提交的附件3、4统一报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盖章。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盖章后将材料统一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级相关部门的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拨付银行机构。

(三)相关要求

经办银行每季度应按时报送本季度贴息资料,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补报以前季度利息,经办银行需提交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经区(市)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补报。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一年清算一次,故仅针对当年应贴未贴利息进行补报,以前年度不予补报。

四、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

(一)奖补标准

对基础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尽职,贷款回收率高的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经办银行,纳入我市现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考核和奖励范围。对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回收率90%的,按回收金额的1%给予奖励;回收率达93%的,按回收金额的2%给予奖励;回收率达96%的,按回收金额的3%给予奖励。对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的奖补资金仅限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对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达90%以上的经办银行,按当年新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贴。

(二)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区(市)县人社部门报送的上一年度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经办银行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向市财政局正式行文报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分配方案下达奖补资金至区(市)县财政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经办银行。

五、资金清算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每年创业担保贷款年度清算工作,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辖内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配合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对照政策口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贴息资金清算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逾期将不予受理,均视同该机构(地区)上年度未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和未发生贴息进行清算以及该年度不申请贴息及奖补资金处理。

六、部门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资金保障职能,按政策规定做好担保基金、贴息及奖补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资金规范管理和有序运行。

(二)其他相关单位要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大审核把关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

(三)各银行机构季后10日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数字央行”货币信贷大数据平台报送YGB1101创业担保贷款统计表(附件8)和YGB110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季度统计表(附件9)。

七、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成财金发〔2021〕21号)、《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成财金发〔2021〕86号)废止。《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调整事项的通知》(成财金发〔2023〕4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

2.小微企业吸纳持证人员认定证明

3.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

4.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

5.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汇总统计表

6.承诺函

7.临时受款账户报批表

8.YGB1101创业担保贷款统计表

9.YGB110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季度统计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4年7月29日

(联系人:市财政局孙飞菲,联系电话:61882621;市人社局胡雯茜,联系电话:87706272;人行四川省分行营管部贾晗,联系电话:85210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