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3〕45号)

创建时间:2025-03-28 浏览次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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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的通知

(川财金〔2022〕33号)

各市(州)财政局、金融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各银保监分局,各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担保实力,聚焦支小支农主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及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确认条件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应当纳入名单”的总体原则,依据《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等规定,确定如下确认条件:

(一)资本实力代偿能力较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符合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等资产比例管理规定。

(二)全面纳入预警监管平台。应完成四川省融资担保机构预警监管平台接入、基础数据和存量数据填报,应于业务发生当天在预警监管平台中录入对应的业务数据,并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原则上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应达到80%以上,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四)坚持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原则上担保业务平均费率水平应不超过1.5%,并逐步降至1%以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规范收费行为,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代偿履约信誉良好。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不存在应偿未偿、拒绝履约、重大违法违规、重大涉刑案件等损害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信誉的情况。

二、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一)名单动态更新。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定期组织开展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名单确认后在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二)强化监督管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并加强与四川银保监局的监管协作,每半年向财政厅、四川银保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共享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监管指标情况,并督促存在偏离支小支农定位、收费不规范等情形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整改,向财政厅、四川银保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厅通报整改情况。

(三)健全退出机制。经督促整改后仍持续偏离政府性功能定位或严重损害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信誉的机构,财政厅将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综合考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开展评估,并在下一次名单更新时将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剔除。

三、加强银担合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将深化银担合作作为加大支小支农力度、有效缓释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提供风险分担、不收取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等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并有效控制贷款利率。探索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并行审批,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精简耗时环节。在客户发生债务违约后,合作银行可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一定的代偿宽限期,并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积极帮助化解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容忍度,有针对性地建立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四川银保监局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服务监管评价体系,提升银行机构积极性。

四、强化正向激励

(一)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四川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突出支小支农、拓展覆盖面、降费让利等导向,经济下行期内,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降低或取消融资担保业务的盈利性考核要求,提高风险容忍度,强化正向激励。

(二)强化政策支持力度。财政金融互动奖补政策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倾斜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功能作用,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支小支农贷款担保费率。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监管局

2022年5月10日